2022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同时废止。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内容
二、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等有关规定。
四、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
(四)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
(五)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五、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交流与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
七、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同时,《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大纲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分别明确了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的课程、学时以及学习要求等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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