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其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其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其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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